董翠霞与孙有为的离婚案,就这样被解决了。
民事诉讼过程中,原被告随时可以调解和解,法院根据双方意思表示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种调解结案的方式不仅节约司法资源,简化诉讼流程,对于化解双方的矛盾也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离婚案件的调解率普遍偏低,想要离婚的夫妻,如果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就不用闹到法院了,直接到民政局办理不久得了。
何明远实在是想不出来,之前董翠霞与孙有为闹的天翻地覆,怎么一转眼就和解了。
何明远让江祯具体的说说案件处理过程,江祯就一五一十的叙述道:“何主任,您把这个案子交给我后,我仔细的研究了这个案子的细节,我们前期的案件处理思路没有错,一直是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的,只是没有想到的是,对方会提交欠条等证据转移财产,逃避财产分割。我仔细的分析了孙有为的经历,他并没有涉诉的经验,也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我估计是我方起诉后他的代理律师出的主意。”
何明远微微点头,江祯能看出这里的问题也是应有之意。
江祯继续说道:“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我认为这个案子的关键就是找到孙有为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的证据。”
连江祯都能看到这一点,诉讼经验丰富的何明远又怎么会看不到呢?何明远将案件交给江祯之前,就准备向法庭申请调查令,调查孙有才与他名下酒店的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只是用这种方式必须再次延长举证期限,并且还要动用手中的部分资源才有可能在众多的交易记录中找到对方证据中的破绽。何明远只给江祯五天的时间,五天内只要江祯找到反击的方法,搜集到部分证据就算通过了测试,何明远根本没指望毫无调查经验的江祯五天内搜集到全部证据。
到现在为止,何明远认可江祯的办案思路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如果按照这个思路做下去,江祯是不可能在三天内结案的,何明远好奇的问道:“小江啊,据我所知,你并没有向法庭申请调查令,你是怎么促使他们和解的呢。”
江祯继续平静的说道:“申请调查手续比较复杂,我只是一个初出茅庐的实习律师,也许法庭不会同意我去调查,会选择自己调查,不论采用哪种方式,调查手段都非常单一,只能一家一家银行的走访调查,我认为这样还是太慢,就用了些非常规手段。”
“哦!说说看,你用了什么手段?”
“我拜托了市局的楚局长帮着协调了一下,用公安局的查控系统调查了孙有为及其名下公司的所有资金流向。”
何明远顿时明白过来,公安部门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公安的查控系统与银行的系统是可以对接的,虽然法院也与银行系统对接,但案件必须到执行阶段才可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系统实行查控。江祯的手段虽然有点违规了,但的确是非常有效率的一种手段,何明远也经常通过一些特殊渠道监控某些案件当事人的财产情况。只是江祯这个小子,可以找到楚振邦出面帮他办这些事情,就显得有些深不可测了。
“那你应该完全掌握了孙有为转移财产的证据,突破了案件的难点,你又怎么说服他们双方调解的呢?据我所知,孙有为、董翠霞二人可都是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性格,都想让对方净身出户,不论哪方一审胜诉了,也一定会上诉的。”何明远接着问道。
江祯笑着回答道:“呵呵,其实很简单,无非就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罢了。”
“你去做他们两个人工作了?”
“其实是做了三个人的工作,我要说服董翠霞容易,但是要说服孙有为,还必须做通孙有为代理律师的工作。”
这一句话再次勾起了何明远的兴趣,江祯作为董翠霞的代理律师,必然的站在孙有为的对立面,孙有为不会相信江祯说的任何一句话,孙有才是个法盲,哪怕江祯明确的指出他伪造证据、转移财产的后果,并且向他展示了相关证据,他也只会选择相信自己代理律师的话,而孙有为的代理律师又怎么会主动配合江祯呢?哪怕一审孙有为败诉了,他还能有机会代理二审案件,再赚一笔二审代理费。
江祯接着说道:“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在民事案件中伪造证据以及教唆他人伪造证据应该受到何种处罚,但是律师法中可规定了律师参与这种行为的后果。孙有为的代理律师恰巧是家树的大学同学,我便让家树私下把盖着公安局公章的调查材料交给了他。我想他应该知道怎么做。”
何明远非常赞同江祯的行为,江祯没有选择与对方律师撕破脸,而是通过白家树向对方律师暗示了自己的想法,只要孙有为的代理律师能公正客观帮孙有为的分析接下来案件的走向,江祯说服孙有为的可能性就很大了。何明远明白了一切后,不禁对江祯大加赞赏,江祯在处理这起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不走寻常路,他不仅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充分利用了身边的优势资源,还利用孙有为代理律师的行为漏洞,逼迫他配合自己的处理方案,这个小子走出了一条属于自己的办案之路,比他期待的更加出色。
现在只剩下一点何明远还想不明白,就接着问江祯道:“小江啊,这个案子你办的很好,只是你应该知道,如果你当庭拿出了你找到的证据,就可以直接拿到胜诉判决,这个案子不论在所里还是在社会上也算有些影响力,可以说对你这个新人非常重要,为什么最后你选择与对方调解而不是取得胜诉判决?”
这时候江祯变得真正的严肃了起来,认真对何明远回答道:“何主任,也许我还不够成熟,我认为一个律师,应该多为自己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不应该过多的考虑自己的利益。首先,如果坚持判决,孙有为很可能净身出户,不能再参与酒店的经营管理,我问过董翠霞,她对继续酒店已经没有了兴趣,只想和孩子出国重新生活,这样董翠霞和孩子获得了一笔财产后就再也没有了其他收入,现在这个调解方案董翠霞和孩子每年还可以获得酒店的部分收益,以后的生活会更好一点。其次,如果董翠霞与孙有为最后闹僵,依董翠霞的性格,一定会剥夺孙有为探视孩子的权利,最后受伤的只能是他们的孩子,我不希望那孩子成为失败婚姻的牺牲品,就让酒店的分红成为他们家庭最后的纽带吧。最后,也算我的一点私心了,我通过非常规手段调取的证据,也许有一天会成为某些人攻击我朋友的口实,我也必须防止这种事情的发生。现在的结果我认为对所有人都好,诉讼只是一种手段,不应该将胜诉作为目的,诉讼的真正目的是解决问题。”
江祯在处理这个案件过程中所展示出来的心思和技巧让何明远赞赏,但现在江祯所说的话才让他真正的感觉到震撼,诚如江祯所言,江祯为所有人考虑到了,自己的当事人董翠霞,那个家庭破裂的孩子,帮过他忙的楚振邦,甚是还包括孙有为与他的代理律师,所有人的利益他都考虑到了,唯独没有考虑如何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尤其是江祯最后的那句话,让何明远回想起自己的大学老师常说的那句话:何为诉讼,诉讼不是为了判定是非黑白,诉讼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
此时何明远的心中暗暗作出了一个决定。
…………
第二天上午一上班,金城所的所有员工收到了主任助理群发的一封电子邮件,邮件的内容很简单,公示了实习律师与指导老师的名单。
司法圈里非常重视师生关系,门户关系,这种关系从学生进入大学就开始形成了,我的大学导师是某某教授,你的大学导师也是某某教授,那大家就是同门师兄弟,以后进入司法行业自然多亲近些,互相有个照应。在律师界这种关系体现的就更明显了,连律师协会下发的实习律师考核表上,都要明确的填写你的指导老师是哪一位,最后由指导老师在考核表上签字并填写考评,决定实习律师是否符合律师执业的要求。这种制度与明朝的科举座师制非常相似,只要你成为了执业律师,哪怕你跳槽到别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你的实习指导老师永远都是你的老师。
这份名单下发后所有人都惊呆了,邮件里一个实习律师的后面跟着一个老律师的名字,唯独江祯的名字后面写着三个人的名字,这三个人是何明远、袁公平、王红……
这三个金城所高级合伙人,好多高材生求他们其中一个将自己收入门下都很不容易了,一个二十五岁才通过司法考试的中医系的毕业生却同时被这三个人抢着收为弟子。这是什么情况?
有不少习惯阴谋论的律师第一个想法就是江祯是省中医医院常务副院长的儿子,三个律师同时看中了江祯,是因为江祯父亲的权利,但是回头一看白家树就放弃了这个想法,人家白家树还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的公子呢,当年他们三个还不是没有一个人愿意带白家树。
明年江祯的实习考核表上到底谁签名写考评语呢?到时候又有好戏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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