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9章 金布律
金布律。
无论是对于后世人,还是如今汉室的普罗大众而言,这都是非常神秘,又好似人人都讳莫如深的三个字。
那这三个字,究竟特别在什么地方
这个由吕太后亲手推上历史舞台的法律条令,对如今汉室又意味着什么
首先,不得不提的一点是华夏历史上的绝大多数王朝,都并非只有一部以王朝命名的法律。
具体来讲,就是秦朝的法律,并非是一部完整的秦法,而是由各种不同法律条令所共同组成,且各自互不干扰、没有优劣排序的独立法律。
汉家的法律,也并非一本呈整体的汉律,而是同样由不同法律条令如盗律、傅律、津关律等共同组成。
在后世,其实也是一样的。
从来都不曾有过一部名为龙国法的法律。
有的,是诸如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条令。
而如今汉室的法律条令
怎么说呢;
情况和钱币一样。
几乎每一次政权交替、每有一位汉天子新皇登基,就都会有新的法律被颁布、旧的法律被移除。
汉室法律最原始的根基,是后世人尽皆知的约法三章。
即太祖刘邦先入咸阳后,与关中父老约定的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但很显然,仅仅只是三条法律条令,别说是维持一个华夏统一王朝运转了就连一个村落,都不能在这区区三条规矩下正常运转。
所以,在获封为汉王,并在随后不久还定三秦之后,真正成为关中王的刘邦,便命令相国萧何拟定汉律。
于是,萧相国便在秦法的基础,以及秦法的原作者秦相李斯所著的法经的基础上,整合拟定出了汉家的第一代法律体系。
这套法律体系,通常被称之为九章律。
顾名思义,九章律由九篇具体的法律条令的所组成。
分别为盗、贼、囚、捕、杂、具、擅兴、厩、户。
其中的前六篇,为法家先贤李悝所著,并被秦相李斯作为了拟定秦律的基础。
萧何则在此基础上,增订了后三篇,并在自秦继承的前六篇当中,加入了许多更加人性化、更加温和的条文解释。
比如同样一个罪,在秦法中不是腰斩弃市,就是流放边关;
而在汉法中,却会多出一句若罪犯愿意,则可以金、爵抵罪。
以金抵罪好理解交罚款,交保释金,免受牢狱之灾;
以爵抵罪,则大概可以理解为你家祖宗于国有功,看在他老人家的面子上放你一马。
但人情只能用一次,这次用爵位抵了罪,爵位也就随之被削夺了。
可以说,如今汉室所有的法律条令,都是在萧何这九章律的基础上延伸、拓展而来。
甚至恰恰就是在太祖刘邦一朝,汉律便迎来了第一次扩编。
汉太祖七年,奉常叔孙通奉刘邦之令,以制定汉礼为由,新拟傍章十八篇。
傍章,也被更多的称之为汉仪。
虽然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却是一部礼法制度指导指南。
于是,当太祖刘邦驾崩,孝惠刘盈即立,汉家的律法体系,便已经有了足足二十七篇或者说是二十七部针对不同情况,所制定的针对性法律条令。
哪怕将傍章十八篇忽略不计,也依旧有萧相国所著九章律的九篇之多。
至于孝惠皇帝,以及前、后少帝这三朝,大多数情况下都被解读为吕太后掌政时期。
这一时期,汉家的法律体系又迎来了一次大范围延伸。
最具体的体现便是萧相国的九章律,变成了孝惠皇帝二年颁发的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含律二十七篇,令一篇。
萧相国九章律所包含的九篇,被二年律令保留了盗、贼、具、户四篇。
余下五篇并非被删减,而是延伸、细分为了余下十几篇。
除此之外,还另有原先完全不存在于汉家法律体系中的新篇。
如钱律、田律;
如置吏律、均输律;
再比如金布律。
事实上,在吕太后二年律令之后,汉家也依旧在经历连续不断的法律条文补充。
比如太宗孝文皇帝,颁布许民弛山泽令,并除诽谤律,不再因言治罪;
比如先孝景皇帝平灭吴楚后,亲自颁布了一条限制诸侯宗亲的法律左官令。
在原本的历史上,刘荣的好弟弟、历史上的汉武大帝,也会通过推恩令等法律条令,来进一步限制宗亲诸侯。
说回金布律。
法令条文略显冗长,总结而言,金布律,是汉家,同时也是华夏历史上,第一部明确规定损坏官物如何赔偿,以及缴纳罚金、赎金、偿还债务相关问题的法律条令。
听上去好似没什么好说的;
但只需要举几个简单的例子,就不难发现金布律对如今汉室,乃至于对整个华夏文明的作用和意义了。
比如金布律明确规定了不同的物品,在被损坏时的赔偿方式。
而且赔偿类目,具体到了死物如贵重金属怎么赔,粮食布匹怎么赔,生活物资、武器军械,又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赔偿。
以及活物致人伤、残乃至死亡,分别以怎样的方式,在问责、惩罚外进行赔偿,又或是伤害他人家禽、牲畜如何。
耳熟吗
刑事判决外,同步进行的民事赔偿
在后世,这司空见惯;
但对于两千多年前的汉室,民事赔偿四个字,可谓是先进到了令后世无数史学家,都叹为观止的程度
再有,便是对于汉家所有的税、赋,以及兵役、徭役的报酬支付方式,金布律也同样有着明确,且极致详细的规定。
比如农税、口赋,该怎么交、什么时候交,交给谁;
地方收上来的税赋,该怎么统计、怎么封存,留用多少,往朝堂中央上交多少。
又比如兵役、徭役,分别应该支付多少报酬,由谁支付、以怎样的方式支付等等。
说到这里,其实就有点奇怪了。
刘荣要做的,不是推出新钱五铢,并彻底收回铸币权吗
这金布律,明显和钱币的事儿不沾边啊
就算要考虑,刘荣该考虑的也应该是二年律令的钱律,而非金布律才对
但实际上,一切,都埋藏在这看似直白,实则晦涩无比的表现之下。
正如上文提到的金布律,主要是一部针对民事赔偿,以及非官方群体或个人损坏官方财物时,应当如何赔偿的法令。
看上去,确实和钱币没什么关系。
但谜底,恰恰就在谜面上。
民事赔偿,赔的是什么
损坏官方财物,赔的又是什么
答案显而易见钱。
在天下大面积流通,受天下人至少是天下大多数人认可的铜钱。
到这里,问题其实就很简单了。
金布律,规定了民事赔偿,以及官方财物受损时的赔偿方式。
其中,又涉及到了对赔偿钱币的硬性规定。
条文大概可以总结为凡是钱,无论是战国时期的圆形铜币,还是圆形方孔的秦半两、汉半两;
只要钱体表面,能辨别出表明面值的铭文,能看出铜色,且钱体没有完全断裂,那即便是有部分缺损,便可以被判定为钱。
这种可以被官方判定为合格的钱,无论是用于赔偿官府、缴纳罚金、税赋,还是在民事赔偿,乃至于日常的交易活动中,任何官方或非官方的个人或团体,都绝对不能拒收。
违者,罚金四两
很显然,这条规定,是吕太后在给刘邦的三铢铅荚钱擦屁股。
为了重建货币信用,以及更为重要的政府公信力,吕太后以一纸金布律,正式为三铢铅荚钱背书。
为了不被罚金,当时的老百姓们,自然只能继续用劣质的三铢铅荚钱。
但最终,这些钱终归是以税、赋、罚金,乃至于货物交易的方式,逐步回流到少府。
换而言之太祖刘邦用时间换空间,用三铢铅荚钱透支的未来,最终是由汉二世吕太后完成了后续的善后工作,补上了被透支的窟窿。
而刘荣为难的,或者说是被掣肘的点,也恰恰就在于此。
金布律,让任何一种具备钱的形状,且表面或多或少呈现出铜黄色的伪钱,具备了货币合法性
而且,由于吕太后汉高后的特殊身份,刘荣还无法通过法令覆盖即出台一部否定旧法的新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要想统一货币,推行五铢钱,将所有其他杂七杂八的劣钱淘汰,刘荣就必须面对金布律。
要么,废除金布律;
要么,在接受金布律关于钱的概念定义的基础上,忍受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规律,把五铢钱的推行交给儿子、孙子,乃至于一代又一代后世之君。
刘荣显然会选择前者。
但旧法令的废除尤其是开国皇帝、皇后这种具有特殊意义的人,所亲自推出的旧法令,废除的难度都不是一般的大。
原因很简单封建时代的政坛,讲的从来都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就事论人、就人论事。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
还是金布律。
由于诸吕之乱,吕太后在汉家的政治形象,其实已经是女人当中的桀纣了。
但碍于吕太后高后的身份,汉家朝堂对于这一政治定性,采取的是低调处理。
说直白点,就是大家都知道,也都认可吕太后不是个东西;
但为了照顾汉家尤其是太祖高皇帝的颜面,这事儿,大家心里知道就行,谁也别往外说。
尤其是作为吕太后庶子的太宗孝文皇帝,更是碍于人伦孝悌,而无法做出任何一件否定吕太后的定性。
于是,吕太后成了既没有参与诸吕之乱,也从来不知情,结果被不肖子孙坑的晚节不保,或者说是死后名节不保的受害者。
而二年律令中,由吕太后推出的、金布律在内的一系列新法,也都被冷处理。
何谓冷处理
放着不去管它。
不废除,不采用,不否认它存在,但也不承认它能用。
整个朝堂内外,都极其默契的当二年律令当中的新法令尤其是金布律不存在。
就像是鸵鸟遇到危险时,把头埋进沙子里一样。
金布律明明就在那里,明明没有被废除,明明还具备法律效应;
但整个汉室朝堂,都成了把头埋进沙子里的鸵鸟。
在过去,这么做当然没问题。
毕竟铸币权被开放,大家都能铸钱,无论有没有金布律,大家都能凭借铸币获取利益。
可眼下,刘荣要收回铸币权,并推出官方统一货币,绝了全天下人,主要是贵族们的一大入项。
常言道断人财路,犹如杀人父母。
刘荣杀了全天下几乎所有贵族阶级的父母双亲,会是个什么结果
结果就是未来,必定会有无数人出现在未央宫外,挥舞着那纸已经被忽视三十多年的金布律质问刘荣陛下认不认吕太后
认不认这金布律
既然认,那凭啥做出违背金布律的举动
凭啥我们手里的钱,就都不是钱了,只有少府那五铢钱是钱
金布律都说我这就是钱了,陛下凭什么不认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真真有价值、有可观含铜量的正常钱币,刘荣根本就不担心。
因为那些钱币,百姓就算无法熔铸成新钱,也起码能将其熔成铜,然后把铜卖出去换回五铢钱。
他们有退路大不了融了卖铜。
但那些过分夸张的劣钱如邓通、刘濞二人比烂搞出来的劣质四铢,乃至于太祖刘邦的三铢铅荚钱,持有者都是没有退路的。
他们无法通过熔炼那些钱,来得到可观的铜、来回收足够的财富,弥补自己的损失;
他们只能靠金布律的法令背书,来迫使官府接盘,从而将损失转移给汉家。
刘荣显然不接受。
而不接受,就意味着在五铢钱问世之前,刘荣首先要解决掉金布律这一毒瘤。
哪怕不废除金布律,也起码要把那条恶心人的法律条令给删改掉。
但这又使得刘荣,即将以重孙辈的身份,来触碰汉家政坛现阶段,仅有的几个政治禁忌之一。
吕太后的政治定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