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敲下法槌,罗小勇杀人案件正式开始审理。
首先由公诉人任思礼宣读公诉书,江祯从来没有听过一个男人能发出如此尖锐的声音,可声音的内容却不是皇上驾到,而是公诉书。
“被告人罗小勇,男,28岁,汉族,河东省济州市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河东省济州市GC区吉祥路5幢301。201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30日经济州市人民桂察院批准,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小勇故意杀人一案,经济州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0年5月12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10年4月5日7时许,被告人罗小勇在本市银海小区项目一标段项目部经理办公室与被害人孟辉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罗小勇用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勇无视国家法律,以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读完公诉书后法官便问罗小虎道:“公诉中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被告你是否自愿认罪。”
罗小勇本来是想认罪的,但是想到昨天江祯提前交代他的话,他吸了一口气回答:“我没有杀人,我不认罪。”
法官听了一愣,庭前他已经仔细的看了检察院提交的公诉材料,公安机关的笔录里罗小勇已经承认打了被害人,现在开庭了又拒不认罪,难道想当庭翻供吗?就向江祯白家树看去,问道:“辩护人,你们的意见呢?”
“我的当事人并没有犯故意杀人罪,本案我将做无罪辩护。”江祯回答。
任思礼听了罗小勇和江祯的答案,突然像打了鸡血一样兴奋,他提前搜集了罗小勇的前科记录,准备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减轻刑事处罚时拿出来给予对方致命一击。现在听说江祯要做无罪辩护,罗小勇一定会当庭翻供,推翻自己在公安局以及检察院做的笔录,这简直是对他的权威发起挑战,向国家权力机关发起挑战,想做无罪辩护一战成名的年轻律师太多了,他仿佛听到江祯对他吹响了发动攻击的号角,想战!那就战!今天我要好好收拾你这个不知天高地厚的菜鸟律师!让你哭着滚出法庭。
法官听到这个消息也是微微摇头,当庭翻供的理由无非就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这几项,这些理由他听的多了,一般都是借口,现在已经不比从前了,哪里还有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事情发生啊,再说了,就算真有,你个小律师有证据吗?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说公安刑讯逼供,无疑是平白无故对市公安局泼了一盆脏水,法官已经从心里宣判了江祯执业生命的死亡。他说到:“既然这样,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想向被告进行讯问?”
任思礼站起来对罗小勇开始询问,因为情况发生变化,他开始逐条的对罗小勇在笔录中确认的内容进行询问:“被告,你是否认识被害人孟辉?”
“认识。”
“你是否于今年的4月5日到银海小区项目工地找过孟辉?”
“是的。”
“你为什么去找他?”
“他欠我钱,我去要账!”
“当时是几点?”
“晚上7点多吧?”
“被害人当时在哪里?做什么?”
“他一个人在项目经理室吃完饭。”
“然后被害人拒绝还款,你两个人产生口角对不对!”
“对。”
“因为当时他在吃饭喝酒,桌子上正好有酒瓶子,你气不过就从桌上拿起酒瓶子狠狠砸了他的头对不对!”
“对。”
“那你特么不认罪!!!”当然这一句是任思礼在心里暗自骂的,他的询问一句快过一句,一声高过一声,通过改变询问方式的方法让被告无暇反应,也加深法官对事实的印象。
看公诉人问完了,法官说道:“辩护人,你可以开始询问被告了。”
“审判长,我没有问题要问,我的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说的都是事实。”江祯平淡的回答。
“呃……”任思礼像被人踩到了脖子,通常一般律师会询问被告上述口供是在什么条件下作出的,侦查机关取证时有没有暴力威胁,可是江祯做无罪辩护竟然没有这么做,这让他之前激昂慷慨的询问变得像是在演独角戏,却没有得到观众的掌声。
“既然辩护人没有问题,那公诉人就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向本庭出示证据。”法官也没有想到辩护人说话不算数,没有让被告翻供。
任思礼就一样一样的举证。
“证据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笔录中的确认的内容与被告当庭陈述一致。”
法官问江祯:“辩护人,你有质证意见吗?”
“没有。”江祯回答
“证据二是证人证言,证明在案发的时间,只有被告从案发现场离开。”
“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没有?”
“证据三……”
“没有。”
“证据四……”
“没有。”
书记员心说再这样下去今天就可以提前下班了,如果每个辩护人都没有质证意见自己工作量就小了一半。法官看江祯的表现也是直摇头。银秋和罗小勇的家人心里都急死了。
“最后一份证据是啤酒瓶碎片,经过化验,啤酒瓶碎片上沾有死者的血液与被告的指纹,这就是被告打死被害人的凶器!”任思礼举起一个透明的塑料袋,塑料袋里全是绿色的玻璃碎片。
法官懒洋洋的问江祯:“辩护人,你有质证意见吗?”书记员习惯性的敲打键盘,打着没有。
江祯突然摘下了耳机,从座位上站了起来,朗声说道:“审判长,公诉人,我有意见!”
哦,这已经到最后证据了,辩护人才有意见了,下面的旁听席中想起了窃窃私语的声影。
“肃静!”法官敲响了法槌。“辩护人,请发表你的质证意见。”
“我想问公诉人,你们认定酒瓶就是凶器,那请问破酒瓶能击碎人的头骨吗?”江浙问向任思礼。
任思礼似乎早就想到江祯会有此一问,并且提前准备了功课,他正色的说道:“呵呵,当然可以,95年京城簋街斗殴致死案,05年我市凯乐迪KTV杀人案,都是用啤酒瓶打碎额骨造成被害人死亡,相关材料我已经准备好了,随时可以向法庭提交。”说完任思礼得意的挥了挥手中的材料,任思礼是检察官,能接触到全国的同类案件材料,选择的案例也都是额骨骨折的,不仅有外地发生的案子还有济州本地的,可以说连济州人头硬还是外地人头硬,济州啤酒的瓶子硬还是其他品牌啤酒的瓶子硬的问题他都考虑过了,堵死江祯一切后路。
“那我再问一下公诉人,请问怎么用啤酒瓶子多次击打而造成额骨骨折呢?法医报告中的死因鉴定可是这么写的,因被钝器多次击打,造成颅骨骨折,颅脑损害,”江祯装作好奇的指着法医报告问。
任思礼考虑了一下回答道:“那还不容易,被告一开始用啤酒瓶打了几次被害者头部,但是因为力度不够,酒瓶没有立刻破碎,直到最后一下,被告用尽全力,啤酒瓶这才碎了。”
“哦?这样啊,可是根据被告的陈述以及公诉人认可的事实,被告当时非常生气,为什么被告在盛怒之下出手,啤酒瓶没有碎呢,按照公诉人的说法是被告前几次的击打没有使出全力,既然被告已经生气了,前几次击打为什么不使足全力,而是最后一下才用尽全力呢?之前是为了给被害人按摩吗?”
江祯说道这里,旁听席中也不知是谁突然噗嗤一笑,接着大家笑成一片。
任思礼心胸狭窄,否则也不会被人称为认死理,他看众人发笑,以为是江祯引导众人嘲笑自己,火起立刻就上来了,大声说:“辩护人电影看多了吧,现实中啤酒瓶不是那么容易碎的,可能是因为被告力气不足,啤酒瓶才没有立刻破碎,因为多次击打已经产生裂痕,才在最后一下击打中破碎!”
江祯也提高声调指着罗小勇说道:“请审判长看看我的当事人,他看起来像是气力不足的吗?气力不足的人又怎么可能打碎人的头骨的?”
罗小勇此时装的一脸无辜,却掩盖不住他壮硕的身材和流氓般的气势,法官看着小牛犊子似的罗小勇,想起任思礼那句“力气不足”,没忍住也是一乐,然后赶紧捂住了嘴。
任思礼这下可真的有些气急败坏了,咬着牙大骂道:“也可能是被告一开始只想折磨被害人,轻敲被害人头部,最后折磨够了,就一击要了被告人的命,这也证明被告行凶手段特别残忍,毫无人性,法庭应当从重判决,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死刑!死刑!”
好你个认死理,心眼儿也太小了,当有人反驳你的时候你连基本的法律和人权都不顾了,还本院建议,你也配代表检察院,想到这里江祯也不客气了,说道:“任检察官,你先别喊了,我找个老师给你补补课,告诉你什么叫医学上的多次击打。审判长,我想请一位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开庭前法官就收到了江祯的申请,现在公诉人的举证已经完毕了,也轮到辩护人举证了,就同意了江祯的申请,
在法警的带领下,法医聂帆从法庭外面进来,坐到证人席上,聂帆依旧一副从容理性的样子,法官核实完证人身份后便让江祯开始讯问。
江祯问:“聂法医,编号的死因鉴定报告是您做的吗?”
聂帆回答:“是我做的。”
“请问你是如何从尸体上看出死者生前头部受到多次击打呢?”
“很简单,死者头部有多处软组织损伤。”
“可以详细说明一下吗?结合死者的实际情况。”江祯了解聂帆的性格,如果问的不具体,聂帆的回答也不会具体。
“软组织损伤一般是受外来的机构压力的作用,当达到一定的强度而诱发损伤,产生症状的。一般可分为急性损伤和慢性积累性损伤两大类。死者头部有多处皮肤创口并伴有皮下出血等症状,因此我认为是被钝器击打多次形成的急性软组织损伤。”
聂帆的解释又过于具体了,江祯总结道:“我可不可以让法庭理解为死者头部除了颅骨骨折外还有多处外伤伤口,这些伤还不轻,都出血了。”
聂帆想了想回答:“可以这样理解。”
“我还有一个问题,在啤酒瓶没有破碎的前提下,用啤酒瓶可不可以反复造成这些外伤?”
“应该不可能,根据物理的碰撞问题.,mv=ft,m是酒瓶和酒的总质量、v代表酒瓶砸到人时的速度、F代表酒瓶对人的作用力、t代表酒瓶砸中人后的作用时间,t的大小基本上是不会有大的差别.所以想要造成死者的外伤,需要F尽量大,也就要更狠更快.需要让mv尽可能大,而m的值最高恒定,只能靠加大v提高f,最终酒瓶承受的作用力会超过总质量而破碎。”
“也就是说一支这样的啤酒瓶只能造成其中一个这样的伤口,对不对?”
“对。”
“那你的法医报告中为什么会出现因被钝物多次击打头部造成的颅骨骨折死亡,这样的字眼?”
“这是根据尸检情况做出的判断,但是我从没有说过凶器是啤酒瓶啊。”聂帆微笑着回答。
全场哗然。
……
</br>
</br>